您所在的位置:主页>百态>法制经纬>阅读资讯:落马高官 一成多有渎职行为

落马高官 一成多有渎职行为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8-2-23 12:13:50] 关注度: 热门标签:
“几乎每一起重大灾难背后,都有渎职者的身影。”反腐败学者、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说。

本报收集的2007年51个腐败案件样本显示,犯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罪行的厅局级以上高官有6人,占样本量的近12%。在《检察日报》公布的2007年十大典型反腐反贪案件中,涉及渎职的就有3起,占了三成。

渎职犯罪·形势分析

重大事故

背后都能挖出渎职者

回顾2007年发生的重大事故,郑筱萸案、山西黑砖窑案、凤凰大桥坍塌案等,都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同声谴责。

在中央党校教授林喆看来,这些重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严惩,其罪名无不包括渎职罪。

“渎职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比一般的腐败要严重得多。”中国问题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介绍,“渎职罪可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可导致重大责任事故,而渎职泛滥则会削弱执政能力、降低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告诉法晚记者,2007年,大批渎职案件被查处,反映中央反腐败工作进入新领域,这也成为过去一年中国反腐败一大特征。

渎职犯罪·典型案例一

郑筱萸案

部级高官被执行死刑

经理人俱乐部



2007年6月22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7月10日被执行死刑。

在2001年至2003年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郑筱萸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导致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专家解析

受贿渎职危害甚大影响恶劣

据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说,郑筱萸案中,法院结合渎职罪对郑筱萸量刑。

这表明,对于那些涉嫌腐败的官员,即使找不到狭义上的证据,当事人也要为担任公职期间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承担责任。

在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看来,法院判决郑筱萸犯有两宗罪:受贿罪、渎职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就此案分析认为,在主张慎杀、少杀的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之下,郑筱萸被执行死刑,除了其犯有受贿罪外,还犯有渎职罪。

在郑筱萸曾经主政的国家药监局,药品审批等环节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相关,其渎职行为的危害甚大,影响极为恶劣。

职业经理人俱乐部



渎职犯罪·典型案例二

黑砖窑事件

涉案渎职者被严惩

被媒体曝光的山西黑砖窑虐工案曝光后,激起全国民众同声谴责,其相关责任人也陆续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5月,山西省洪洞县警方破获一起黑砖窑虐工案,解救出31名外来务工人员。案件发生后,洪洞县检察院迅速查处了黑砖窑事件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

2007年7月31日,一批渎职犯罪分子得到严惩。

洪洞县工商局广胜寺工商所原副所长魏世红、郭伟民、洪洞县公安局广胜寺派出所原民警席志强因玩忽职守被判刑。

专家解析

传递信息 官员渎职是严重腐败

对于黑砖窑虐工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介绍,事实上,黑砖窑在当地存在不是一天两天了,如果不是因为媒体报道,并引起舆论压力,黑砖窑现象也许会被监管部门漠视,任其发展。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黑砖窑虐工案是一起典型的渎职侵权案件,公职人员玩忽职守,致使黑砖窑虐工行为长期存在,相当数量的劳工人权遭受侵犯,相关责任人因此受到法律惩处。

“对黑砖窑虐工案相关责任人的严惩,反映中央更加严厉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它向外界传递的信息是,官员渎职就是严重腐败。”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说。

经理人俱乐部



渎职犯罪·典型案例

三凤凰桥坍塌

24人被追究刑责

在过去一年,同样重大的灾难事件发生在湖南省凤凰县。

2007年8月13日下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湖南省凤凰县沱江大桥重大坍塌事故,已初步查明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公路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存在收受贿赂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湖南省有关部门已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长兼凤大公司董事长胡东升、总工程师兼凤大公司总经理游兴富和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副局长王伟波等24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32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政纪、党纪处分。

专家解析

事故背后渎职查处力度加大

“去年发生过多起桥梁坍塌事故,这是很可怕的事情。”林喆教授说,“桥的质量与人的生命紧密相连,如果桥梁质量难以保证,行人和乘客的生命将如何保证?”

林喆教授说,在本次塌桥事故调查中,有关部门注意加大对事故背后渎职及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回顾2007年腐败大案,渎职侵权及对于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无疑成为一个鲜明特征。
经理人俱乐部


渎职犯罪·反腐建议

严查渎职

《刑法》法条应再细化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介绍,《刑法》第九章对于渎职罪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从第397至419条,以33个罪名,对诸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及其惩治有着明确的规定。

不过,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主张,鉴于渎职罪带来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对于渎职犯罪应进一步严查严惩,对于官员的管理应更加严格,同时,《刑法》针对渎职罪的法条应针对不同领域(如医疗领域、工程建筑领域等)做进一步细化。

智囊团

今日出镜专家

今日“法晚年度反腐报告(2008年版)”得到以下三位反腐专家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林喆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博导

胡星斗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中国问题学”等理论的倡导者

任建明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明日预告

关键词 财产申报
经理人俱乐部
《财产申报·中国篇》:《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接受法晚独家采访时介绍,10余年来,课题组研究认为,清官反腐、重典反腐、运动反腐,在实践中都不可行。惟有实行科学反腐制度,才是标本兼治之举。

《财产申报·世界篇》:财产申报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为世界多数国家或地区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别称“阳光法案”。





收藏本文 打印 打印本文  推荐本文 告诉好友 

文章点击排行

资讯

培训

图集

产品